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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析

 

给排水专业

3.1 消防水源

3.1.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包括商业和小区物业办公公用房)时,火灾延续时间是否按照综合楼3h设计?

答: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时,建筑定性以建筑专业为准。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按住宅建筑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2h。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公共建筑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根据建筑总高度和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公共建筑为商业(含农贸市场,但不含商业服务网点)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2.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的公共建筑只有一种使用功能时(办公或其他非商业功能),该建筑不属于“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计算。
  3. 高层住宅底部公共建筑本身有两种及以上建筑功能(包括小区物业办公用房和养老服务中心合建)时,该建筑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3.1.2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时,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设计?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均分别根据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筑功能和规模计算,取最大值,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可不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3.1.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水池,此两格水池有连通,是否设置1套液位显示装置即可?

答:有效容积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分为能独立使用的两格,考虑到检修的情况,每格应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水位显示装置。

3.1.4 市政消防供水的引入管管径为DN150mm,是否可以采用DN80mm计量水表?

答:计量水表口径和安装管道的管径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水表口径确定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5.19条“3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4 水表规格应满足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的规定,需对设计流量、水表水头损失等参数进行校核。

3.1.5 山东地区消防水箱是否必须做保温?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4条规定“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山东省属寒冷地区,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0条规定“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当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水箱可以不做保温,考虑极端天气的影响,建议采取保温措施。

3.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此处“确有困难”“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如何把握?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9条规定的建筑物均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中“确有困难”一般指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可按《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规定执行;或建筑结构形式特殊的项目,如纯地下建筑。“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第6.1.9条条文要点说明,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的消防给水形式。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尚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0条的要求。

3.1.7 当整栋楼中局部楼层进行消防改造时,改造层是否按照新规范要求设计?若改造层按新规范需要设置36m³的高位消防水箱,而原整栋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为18m³,建筑现有结构荷载满足不了增加容积的荷载要求,该建筑的顶层为非改造楼层,如何处理?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指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具体情形可参照《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中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3.1.8 新建项目设计时,消防供水由已通过原消防救援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管网、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供给,新建项目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原有消防设施材料?

答:需要,新建项目消防系统水源由原有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等提供的,应在消防设计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37/T5311-2025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原有消防资料,以便于核查是否满足新建项目的消防用水要求。

3.2 供水设施

3.2.1 石化企业的消防水泵房设计除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外,是否需要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全部条文均须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的设置,除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的要求外,还需满足相关行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消防泵站设计规范》SH-T3219标准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规范的要求。

3.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3.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是否可参考这种做法,将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合建?

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标准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居住建筑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第7.0.2条第2款“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的规定,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不允许合建;供水或卫生防疫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2.3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泵房仅设置柴油发电机,未设置柴油机泵,是否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3.8条“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的要求?

答: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泵房仅设置柴油发电机,未设置柴油机泵,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3.8条的规定。

3.2.4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可以集中设置?具体的设置间距和集中设置数量是如何要求的?

答:为便于消防车救援供水,不同系统、不同分区的水泵接合器宜成组分散布置,且各系统之间的间距需满足消防车供水操作的实际需求。

3.2.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需要按每栋建筑就近设置?

答: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可以按距建筑物5~40米考虑,在满足距离要求情况下,可多栋建筑共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具体设置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中多栋建筑水泵接合器设置要求。

3.2.6 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布置,是否仅根据室外消防水量,考虑保护半径150m设置;还是需满足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与室外消火栓一一对应要求,并考虑室外消防水量对应的室外消火栓(兼顾150m保护半径)设置?

答: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不要求一一对应,但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保护半径及与水泵接合器的距离要求。

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除采用消防车进行现场测试外,还可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测试试验?

答:可采用手抬泵进行测试。

3.2.8 是否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才能合用稳压泵?

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可以合用稳压泵。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消防水泵和稳压泵。

3.3 消火栓系统

3.3.1 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体积的计算是否应包含闷顶等封闭空间?是否应包含地下室的体积?

答:闷顶应包括在建筑体积的计算内。有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包括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

3.3.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供水泵且水泵扬程较高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环网是否需减压?

答: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差较大时,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宜合用。规范对室外消火栓系统平时运行最大工作压力无相关规定,宜参照室内消火栓系统相关规定,当室外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0MPa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取减压措施。

3.3.3 枝状室外消火栓系统接市政给水的引入管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吗?

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9条“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第4款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的规定,除了从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出的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外,其他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单独接出的消防用水管道起端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3.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7.3.3条: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多栋建筑相邻(如住宅小区),是否每个单体的扑救面两侧均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图3.3.4所示情况,每个单体均在保护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可以,室外消火栓应设在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且在保护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均可计入。

3.3.5 若建设工程设置了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口作为备用,消防车取水口距离消防车道的距离是否应满足不大于2m?

答:应满足不大于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条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3.3.6 单箱双立管双栓可以应用于住宅吗?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规范已经取消了双栓使用要求,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使用单箱双立管双栓。

3.3.7 两层商业,一楼为商业,二楼为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内室内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商业及商业辅助用房的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单独建设的每个分隔单元不超过两层,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户门附近,一个防火隔间内是两层的建筑可视为是一层平面。

3.3.8 地下车库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时,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是否可以跨越防火单元?水流指示器是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按防火单元设置?

答:当防火单元设有连通的防火门时,可以借用邻近防火单元的室内消火栓。水流指示器按防火分区、防火单元设置均可。

3.3.9 对于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设有电磁阀等启闭装置的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按钮是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开关,还是同时作为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

答:根据《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1.6条规定“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干式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处按钮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不应作为直接启动消火栓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的直接自动启动按《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规定执行。

3.3.10 配电室应如何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应根据变配电室的类别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变电所建筑属于丙类厂房,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时,应在楼梯间和走廊上设置室内消火栓,对于没有楼梯间和走廊的变配电室,应在两侧外墙设置室内栓箱,以防止漏水引发电气设备短路。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的规定。

3.3.11 何种级别的酒店或宾馆可以算作高级宾馆(用于确定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答:可参照旧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废止)2.0.10条要求:“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属于高级宾馆(旅馆)”。

3.3.12 消防软管卷盘是否只能接自室内生活供水系统?

答:消防软管卷盘可以接自室内生活供水系统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设置应考虑额定工作压力要求。

3.3.13 体积小于5000m³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吗?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体积小于5000m³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幼儿园按其他民用建筑执行,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且体积小于10000m³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幼儿园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3.14 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密室逃生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3.15 按照标准要求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该建筑周边无市政给水管道供水,且该建筑物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保护半径范围内,是否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由消防水池提供?

答:取水口设置满足距离要求时,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仅设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1个取水口相当于1个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的规定,并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5条“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形有哪些?

答: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高大空间可参考《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条的条文说明的典型场所举例:

  1. 火灾部位较明确,需要特定保护的、建筑顶棚采用膜结构或玻璃等采光材料的部位;
  2. 闭式洒水喷头无法有效感知温度和无法有效喷水灭火的部位;
  3. 曲面吊顶、喷头固定困难、喷水有遮挡的部位。

3.4.2 公共建筑内自动扶梯上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设计选取参数标准是否按中庭考虑?

答:自动扶梯区域净空高度不大于8米时按火灾危险等级选取设计参数,净空高度在8~18m时,可参照相同高度中庭设计参数取值。

3.4.3 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应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5.0.8条的规定?

答: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5.0.8条的规定。

3.4.4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边墙型洒水喷头时,其应用场所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第3款“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的要求时,是否需要同时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第5款“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的要求?

答: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边墙型洒水喷头时,其应用场所应同时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第3款和第5款的要求。

3.4.5 不充气的单连锁预作用系统,预作用报警阀后的管道最末端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是否可以不安装?

答:不需要安装,规范仅要求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设电动阀。

3.4.6 无吊顶的高架仓库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满足《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中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及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要求时,是否可以在无吊顶的板下采用下垂型喷头?

答:可以,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7条的规定。

3.4.7 货架仓库内顶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或ESFR型喷头,且无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时,货架层板形式是否有要求?

答:此货架层板形式需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7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质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的要求。

3.4.8 建筑高度12m的储存丙类物品仓库,未设置无暖气片等采暖设施,储物高度8m,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管道是否可以采用电伴热保温的方式防止管道内水冻结?

答: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应优先采用采暖的方式,当室内无法设置采暖时,可以采用安全有效的电伴热保温做法,以确保管道内充水无冰冻危险。

3.4.9 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商住楼中商业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²,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²,但商住楼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其商业部分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商住楼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对住宅和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的有关规定。商业部分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0 一座共四层的建筑,其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办公(单体空调无集中送回风管),每层面积均为1200m²,总建筑面积为4800m²,商铺与办公之间按规范要求进行了有效的防火分隔,办公区域设置有独立疏散楼梯,是否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此情形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1 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是否可以引至地下车库?

答:可以,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喷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引至地下车库,但需考虑高差、水力损失等对压力表数值的影响,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区域标识。

3.4.12 当集水坑设置在车库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交界处时,两个防火分区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是否可以共用集水坑?

答:可以,当车库内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共用集水坑时,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区域标识。

3.4.13 “送回风道(管)”指的是全空气系统、新风系统还是新风换气系统的风道(管)?

答:全空气系统、新风系统、新风换气系统的风道(管)均属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管)。

3.4.1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实施后,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建筑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 其他灭火系统

3.5.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8.6.1条规定“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在水炮设置时是否还应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7.0.4条“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的要求?

答:室外固定消防水炮的设置应满足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有条件时应将消防炮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5.2 工艺装置区,四周消防道路上的消火栓、消防炮距装置边界垂直距离均小于15m,设计是否可以按斜向距离大于15m交叉保护设计?

答:可以采用交叉保护设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5.7条规定“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3 工业建筑中的中央控制室、配电室等,是否属于需设气体灭火系统的重要设备室?

答:相关判定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条文说明“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执行。

3.5.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6条规定“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当设置吊顶时,防护区的净高是否指吊顶以下的高度?

答:当设置吊顶,吊顶承压能力低于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应为楼板底至地面高度;吊顶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为吊顶以下高度,泄压口不应设置在吊顶内。

3.5.5 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干式变配电室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时,灭火设计浓度等设计参数是否可以参照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的电气设备火灾选取?

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干式变配电室的设计参数可以参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参数选取。

3.5.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1条“系统设气压稳压装置时,供水压力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因额定工作压力比较大,计算出来的稳压装置供水压力远高于常规的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需的稳压装置供水压力,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供水压力是否可以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执行?

答:不可以,应按《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的规定执行。

3.5.7 厂房配电室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级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C中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厂房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为中危险级。

3.5.8 汽车加油加气站室外雨水排水只能散排吗?可以采用雨水篦子+管道形式吗?

答:汽车加油加气站地面雨水宜散流排出站外,也可以采用明沟排到站外,但应设置水封装置,不能采用雨水篦子+管道形式。《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3.2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加油站、LPG加气站或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第12.3.3条规定“排水井、雨水口和化粪池不应设在作业区和可燃液体出现泄漏事故时可能流经的部位”。

3.5.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8条规定“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其中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主要有什么?

答:结合生产工艺过程和实际使用需要,在生产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并且容易产生可燃液体滴漏或流散的重点部位,设置收纳可燃液体的相应设施(隔油池和水封井);输送可燃液体或导除可燃性废液的沟槽,应直接进出建筑或相关使用场所,并在进入下水道前设置隔油设施,避免可燃液体进入其他区域。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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